科学定律与伦理准则-Albert Einstein

本文选自菲利普·弗兰克所著《相对论——一个丰富多彩的真理》(Relativity— A Richer Truth),灯塔出版社(Beacon Press),1950年,波士顿。
科学研究的是那些被认为独立于探索者个人而单独存在的关系。这适用于把人本身作为研究对象的情形。科学陈述的对象还可以是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概念,例如在数学中就是这样。这些概念不必假设为对应于外部世界的任何物体。然而,所有科学陈述和定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它们是“真的或者假的”(即适当的或不适当的)。粗略地讲,我们对它们的反应“是”或者“不是”。
科学的思维方式还有另一个特点,即那些用来建构其连贯一致的体系的概念,不带有情感色彩。对科学家而言,只有“存在”,没有什么愿望,没有什么价值,没有善,没有恶,也没有目的。只要我们停留在科学本身的领域之内,就不会遇到“你不应撒谎”之类的句子。对于探索真理的科学家,这有点儿类似于清教徒的限制:他必须远离任何出于意愿或情感的事物。顺便说一句,这个特征是缓慢发展的结果,是西方现代思想所特有的。
从这一点上看,逻辑思维好像与伦理学无关。的确,对事实或关系的科学陈述不能直接产生伦理准则,但伦理准则可以通过逻辑思考和经验知识变成合理的、连贯一致的。假若我们能够接受一些基本的伦理学命题,则另外一些伦理学命题可由它们导出,只要初始前提陈述得足够严谨。那么,这些伦理前提在伦理学中所扮演的角色便类似于公理在数学中的角色。
这便是我们根本不觉得类似“为什么我们不应撒谎”之类的问题毫无意义的原因。我们之所以觉得这类问题是有意义的,是因为在所有这类问题的讨论中,一些伦理前提已被想当然地接受了。当我们成功地将这一伦理学准则追溯到这些基本前提时,就会感到满意。在关于撒谎的例子中,追溯的过程可能是这样的:撒谎破坏了对别人陈述的信任,若没有了这种信任,社会合作会变得不可能或者至少很困难;要使人类生活成为可能并且过得去的话,就必须有社会合作。这就意味着我们已将“你不应撒谎”这条准则追溯到了“人类生活应受到保护”和“痛苦和悲伤应尽可能减少”的要求。
但是,这些伦理学公理的根源又是什么呢?它们是任意的吗?它们是建立在权威的基础上,抑或源于人类的经验并间接地受这些经验的限制吗?
从纯逻辑上讲,所有公理均是任意的,伦理学公理亦不例外。但从心理学和遗传学的观点看,它们又绝不是任意的。它们源于我们天性中避免痛苦和免遭灭亡的倾向,源于个人对其周围人的行为积累起来的情感反应。
只有由具有灵性的人所体现的人类道德天才,才能有幸提出如此全面而且基础牢固的伦理学公理,这些公理是如此全面和有根据,以至于人们会认为他们是基于大量个人情感体验而得出的,从而接受它们伦理学公理的建立和检验与科学公理没有什么不同。真理是那些经得住实践考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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