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政机构

日本内阁府

日本行政机构

 

日本行政机构是日本负责国家行政事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内阁下属的各政府机关,一般是指《国家行政组织法》中“国家的行政机关”规定的省及其外局(委员会、厅),以及《内阁府设置法》中规定的内阁府及其外局(委员会、厅)。内阁府是为了强化内阁的功能而设置的比各省更高一级的行政机关。相对于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称作为中央官厅、中央省厅(Central Government),或简称为省厅。[1]

另外一种定义,则是直接指以内阁总理大臣(首相)为首的内阁府,和以各国务大臣为首的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等1府12省厅。[2]

 
 
中文名
日本行政机构
官房和局总数
128个
性质
行政机构
原则
加一减一
地位
日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属国家
日本
 
 

1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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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机构日本内阁机构日本的行政机构是由明治维新后在中央政府实行的太政官制(见日本政治制度)演变而来的。中央行政机构(内阁)根据天皇的敕令建立,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天皇,而不属于内阁。内阁下属行政机构称为“省”。20世纪30年代以来,为适应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需要,内阁下属各省的行政机构有过若干变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实行议会内阁制。日本行政机构根据国际协议的规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过多次改革。1952-1953年确立了现行日本行政机构的雏形。

2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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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3中央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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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内阁府日本内阁府即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总理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6个内阁部门组成具体是内阁官房,内阁法制局,人事院,内阁府,复兴厅,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3]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根据《日本国宪法》规定:国家的行政权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的最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由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总理大臣也称首相,是最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总理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执政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机构

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总理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内阁机构包括:

内阁官房,即政府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内阁官房长官由总理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

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

人事院,是协助内阁管理人事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人事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人事院由人事官组成人事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人事院的业务工作。

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总理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阁总理大臣(担任议长)、副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4]

内阁府机构

内阁府(日语:内阁府/ないかくふ)是日本内阁机关之一,除了处理内阁总理大臣主管的政务之外,还负有协助内阁制定与调整政策以强化内阁机能的功能。其前身为1949年成立的总理府。2001年实施中央省厅再编时,为了强化内阁各机关之间的横向沟通以使整个内阁的政策得以统一,2001年1月6日将经济企划厅、冲绳开发厅、总务厅、科学技术厅、国土厅并入总理府,改组为今日的内阁府。其首长为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府下设机关包括:宫内厅;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警察厅金融厅;消费者厅[5]

中央省厅

中央11个行政省。它们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体。各行政省都设有大臣、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和大臣秘书官等职位。各省均设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1个省是:

总务省;法务省;外务省;财务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国土交通省;环境省;防卫省

上述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分省、局、课三个层次,个别行政省在局与课之间加设部一层。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设置:内部部局;外局,即直属机构,通常称为厅;附属机构,如研究所、技术院校;咨询机构,如审议会,审查会;地方分支机构。各行政省、厅只设长官、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设政务次官 2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和委员5-7人,不设副职。[5]

4地方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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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地方政府采取地方自治形式,统称为地方自治体。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它们的办事机构称为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市的办事机构称役所,町、村的办事机构称役场(公所),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

5机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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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①适应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广泛干预经济事务,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构增多,但同时注意机构精干,充分发挥机构职能的作用。②实现了行政机构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宪法原则制定的《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各省厅《设置法》等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明确规定日本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政府各部门人数由法律限定,机构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官员人数也由法律规定。③防卫厅实行文官制,由文职人员控制军事首脑机关,与战前迥然不同。④存在机构膨胀、开支过大的现象,加重了财政负担。日本的内阁不断提出通过行政改革,对国家行政机构和规模实行“缩减型整编”,强调“简便化”、“合理化”、“效率化”。⑤日本的地方政府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政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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