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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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工资制

八级工资制是中国企业工人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由“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工资率)、“技术标准”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是: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热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为了区别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不同工种按技术上的差别,分成若干种等级线,最高等级可以到八级;另一些技术比较简单的工种,最高的只能到四级或者五级。苏联从1926年起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我国东北地区从1950年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1956年全国企业工人都实行八级工资制。1985年开始我国在一部分国营大中型企业试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按比例浮动的办法,各企业不统一实行八级工资制,而是根据情况确定自己所实行的工资制度。[1]

  • 中文名
    八级工资制
  • 外文名
    eight grade wage scale
  • 建立时间
    1956年
  • 实行时间
    1956年

制度简介
bājígōngzīzhì
[eight grade wage scale]
企业八级工资制的产生和实行也有它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八级工资制从1956年正式建立和实行,到党的十四大召开,前后实行了近四十年,至今在相当一部分老工人的档案工资中还起着作用,显示著它的生命力,充分说明了它当时存在的合理性。它的合理性表现在什么地方呢?首先它的工资水平确定得比较适当。八级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定得不算高,但它符合当时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状况。1953年,我国开始实行“一五”计划,社会主义建设高潮即将掀起。在制定“一五”计划的时候,就优先发展重工业,毛主席指出:“所谓仁政有两种,一种为人民的当前利益,另一种为人民的长远利益,例如抗美援朝,建设重工业。前一种是小仁政,后一种是大仁政。两种必须兼顾,不兼顾是错误的。那么重点放在什么地方呢?重点应当放在大仁政上。现在,我们实施的重点应当放在建设重工业上。要建设就要资金,所以,人民的生活虽然要改善,但是又不能改善很多。就是说,人民生活不可不改善,但是又不能改善很多;不可不照顾,不可多照顾。”毛主席的这一重要思想,比较好地贯彻在1956年工资改革中。当时石油产业采油工人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一级工资标准为31.0-43.2元,最高工资标准,也就是八级工资标准为104.56-131.76元。
在当时物价水平很低的情况,水平定得比较适当。当时机关、工矿、学校每人一个月的伙食费不超过十元。用现在工人最低工资标准来衡量,那时的30元或40元也超过了现在的400元或600元的价值,所以那时的工人对工资待遇很满意。
其次,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解放初期,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按劳分配原则在企业生产中体现得十分明显,贯彻得比较好,工人的劳动热情异常高涨,这与八级工资制的实行是分不开。八级工资制从一级到八级,在技术水平、劳动对象、劳动强度等方面都有明确的、不同的其体要求,体现了熟练劳动者与非熟练劳动者、技术高的工人与技术低的工人之间的工资差别。冶金工人八级工资的标准为一级工工资的32倍。对于工人来说,一到八级的提高进步的空间是比较充裕的。工人们能够有明确的努力方向,也有其体的奋斗目标。从一级晋升到八级,正常情况也需20多年,在20多年时间里工人们可以大显身手,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第三,适当考虑和照顾了企业工人、企业职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人人平等,人人都能得到生活的改善。社会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方面。只有社会分配关系公平合理,才能促进全社会的和谙德定。

1957年全国工资改革,不仅确立了企业工人八级工资制,而且也确立了企业职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在照顾平衡以上三种类型人员的工资关系方面也是下了很多功夫的,总的来看这些关系处理得比较好。应当承认,因为企业工人与企业职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性质和特点各不同:工人基本上是体力劳动,其余的基本上是脑力劳动,因此在他们的劳动中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是有一定难度的。从工资水平上看差距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企业的高级职员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高级干部的工资水平与工人的工资水平差别更大一些。正因为如此,后来国家几次对他们实行减薪。当时以上三种类型人员的工资标准是这样的:石油企业采油工人一级工资31-43.2元,八级工资10.45-131.76元;石油工业企业助理技术员最低工资43-57元,正副厂长最高工资108-171元;国家机关总理最高工资4094-640元,勤杂员、办事员最低工资23-66元。
1956年10月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企业职员科长级干部增加工资不得超过2%,厂长级干部不得超过13%。1956年12月,国务院还决定降低国家行政10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工资,1-3级降低10%,6-7级降低6-9%,9-10级降低13%。1957年4月,国务院又决定降低国家机关中1-3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以后10级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还数次降低工资,解决了企业干部与工人工资关系中差距过大的问题。
从以上这些标准可以看出,企业工人的最低工资31-43.2元与企业职员最低工资43~57元,以及与国家机关最低工资23-66元的标准相比,相差不是很大,大家都可以接受。
企业工人的最高工资104.55-131.76元的标准,相当于企业职员和国家机关哪些人员的工资标准呢?对比情况是:相当于企业职员的牟间正副主任,财务、计划劳动、人事、保卫正副科长,最低也相当于经济师的工资标准;相当于国家机关工作负的局处层正副科长、司局层正副处长,作为享有最高工资的普通劳动者足完全可以接受,心里也比较平衡。
企业八级工资制实行初期,运行比较正常,也是比较健康的。各地在1956年以后工资改革中,不少企业内定了业务技术标准,任调了按技术标准考工升级和考核升级,充服了单纯凭印象和工龄评定工人工资等级的砚象。通过工资改革,大批工人升了级,升级率一般为30-40%,不少部门超过了50%。但是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在执行八级工资制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偏差。
第一,工人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挂钩不紧。解放初期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相适应,不少地方和企业都制定了工人技术等级,如上海市对生产工人技术等级,按八级制定了技术标准。当时据对5.3万名技术工人调查,平均等级为3.5级。全国也制定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这些做法都为工人工资等级评定、晋升提供了依据。工人技术等级与工人工资等级的生命线,但全国大部分地区和大部分企业乃至全国制定的技术等级与工资等级并不对应,如两条道上的车,各走各的道,技术等级的晋升与工资等级的晋升不相一致。一般来说技术等级晋升得比较快,而工资等级晋升跟不上技术等级的晋升。时间长了,形成技术等级与使用、待遇不一致,必然使工资等级的确定违反了当时的初衷。这个问题很早就引起有关业务部门的注意,呼吁技术考核要与使用、待遇挂钩。直到1990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工人考核条例》针对考核、使用、待遇不一致的情况,还在强调对“工人的考核应当与使用、待遇相结合,并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这一问题的存在大大地影响了工人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生产劳动的热情。

第二,工资统一计划管理束缚了企业执行的灵活性,有些不符合工人技术学习进步的实际。“一五”计划期间,职工的工资晋升并不是由全国统一安排,而是由企业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体计划范围内,根据生产要求自行进行安排。升级工作做得比较及时,对工人的技术考核也有比较明确的尺度和标准。因此,工人的技术水平与他们的工资等级基本上相适应,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1959年以后,工人升级改由国家统一安排,升级人数、升级范围、升级所属工人总量以及升级时间,均由国家统一下达。企业对工人的升级,只能在国家下达的计划范围内进行,致使有些该升的不能升,只好再等下次,这也造成一些工人工资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工人积极性受到了严重挂伤。
第三,长期不调级,滋长了工人中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由于三年自然灾害以及以后发生的文化大革命,国家经济受到严重破坏,财政经济十分困难,职工工资得不到调整,积极性得不到激励,工人生产主要靠思想觉悟。因此,在相当一部分工人中形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思想,平均主义、大锅饭盛行。由于长期不调级,对工人欠帐太多,所以在以后的调级中主要是以工作年限为根据,按年头、按资历晋升工资,开了一个很坏的头。十几年不调整工资,1971年重新进行调整工资时,强调要坚持按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为依据,但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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